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傲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恢5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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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569号之二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傲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傲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春永;贺云;李宗成;彭作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恢5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市傲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永。被执行人:贺云。被执行人:李宗成。被执行人:彭作芳。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傲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春永、贺云、李宗成、彭作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春永名下位于日照市丽城花园0××幢××单元××号、2××9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号,土地证号为日国用(2014)第0××2号]不动产得拍卖款1760945元,转执行费15000元,支付李春永唯一住房安置租金8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4617.96元,转移至(2020)鲁1102执2806号案件511327.04元,剩余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履行案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恢56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柏发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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