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世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1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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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15号之五案件名称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世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世彦;杨美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广场左侧。法定代表人:朱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俊,该社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书国,该社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中心员工。被执行人:杨世彦,男,侗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杨美金,女,侗族,1988年5月3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在执行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世彦、杨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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