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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世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1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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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1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世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世彦;杨美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广场左侧。法定代表人:朱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俊,该社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书国,该社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中心员工。被执行人:杨世彦,男,侗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杨美金,女,侗族,1988年5月3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在执行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世彦、杨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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