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楠、孙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终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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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终208号案件名称
韩楠、孙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楠;孙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楠,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莉,女,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韩楠因与被上诉人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2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韩楠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多笔业务往来,涉及款项多是被上诉人在诚世新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佑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投资行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或是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提供的“借条”中约定双方纠纷由被上诉人孙莉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根据徐州市泉山区XX开具的证明,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现住所地在泉山区XX,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持有“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主张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该主张应通过案件实体审理予以查实。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借条”的约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韩楠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新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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