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孙建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462号

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9/1 0:00:00在蚌埠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孙建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46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孙建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孙建敏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4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39E(1-1)。负责人:牛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亮中,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敏,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孙建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宋丽芹书 记 员  周 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