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448号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新城区经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31023A。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赖逸,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祥,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某进,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高某稳,女,1996年7月6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进、高某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郭加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左 勇书 记 员 何 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