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英、张冲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521财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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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1财保31号案件名称
刘宝英、张冲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宝英;张冲;祝春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财保31号申请人:刘宝英,男,满族,1981年4月20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代理人:李晓东,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冲,男,汉族,1964年6月9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祝春凤,女,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冲、祝春凤名下的坐落于本溪县,面积:107.31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冲、祝春凤名下的坐落于本溪县,面积:22.91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车库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冲和祝春凤名下的坐落于本溪县,建筑面积667.2平方米,房权证08-××号房屋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冲和祝春凤共有的坐落于本溪县,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房权证tsfz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19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因成立,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的申请保全的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冲、祝春凤名下的坐落于本溪县,面积:107.31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冲、祝春凤名下的坐落于本溪县,面积:22.91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车库一处。三、查封被申请人张冲、祝春凤名下的坐落于本溪县,建筑面积667.2平方米,房权证08-××号房屋。四、查封被申请人张冲和祝春凤共有的坐落于本溪县,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房权证tsfz字第××号房屋。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包 维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娜美丽罕书 记 员 黄 靖 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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