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喜山等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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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66号案件名称
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喜山等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喜山;王广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66号申请人: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前岗村段。法定代表人:高向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波,系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刘喜山,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王广生,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喜山、王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喜山、王广生欠申请人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款75000元,申请人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二、申请人刘喜山、王广生定于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3000元;从2022年起每季度偿还2000元,定于2025年12月25日前付清。三、如申请人刘喜山、王广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追加利息(按本金75000元计算,月息1分,从2021年9月1日起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喜山、王广生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喜山、王广生于2021年8月26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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