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金寿、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赣0981财保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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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财保30号案件名称
葛金寿、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葛金寿;王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财保30号申请人:葛金寿,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葛文明,男,199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王成,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葛金寿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成的赣C×××××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成的赣C×××××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元)。案件申请费2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涂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金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财保30号申请人:葛金寿,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葛文明,男,199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王成,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葛金寿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成的赣C×××××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成的赣C×××××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元)。案件申请费2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涂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金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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