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红、薛芳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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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395号案件名称
刘继红、薛芳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继红;薛芳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395号202105811395原告:薛芳莉,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3日,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被告:刘继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6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受理了原告薛芳莉与被告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刘继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艾竹叶人民陪审员 梁春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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