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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红、薛芳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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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395号
  • 案件名称

    刘继红、薛芳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继红;薛芳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395号202105811395原告:薛芳莉,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3日,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被告:刘继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6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受理了原告薛芳莉与被告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刘继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艾竹叶人民陪审员     梁春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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