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砖厂与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2426民初9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吉2426民初963号
  • 案件名称

    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砖厂与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砖厂;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侯永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2426民初963号原告: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砖厂,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金城街。负责人:马金良,该砖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解放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张传鹤,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依水家园。负责人:刁金波,该分公司经理。二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永范,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原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总工程师,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6元,退还给原告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砖厂。 审  判  长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胡文芳人民陪审员      潘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勇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