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峰、陈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42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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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4227号之二案件名称
董俊峰、陈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董俊峰;陈华;卜丽霞;李琳;陈明亮;益阳市益商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4227号之二原告:董俊峰,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峰,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男,苗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卜丽霞,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李琳,曾用名李玲,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陈明亮,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泉,湖南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益商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宾路9号4栋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876098897。法定代表人:姚水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峰诉被告陈华、卜丽霞、李琳、陈明亮、益阳市益商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俊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俊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俊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65元,由原告董俊峰承担。审 判 长 朱 迪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彭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邓超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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