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严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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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714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严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严俊;谢云林;唐永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负责人:刘艳萍,该公司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严俊,男,汉族。被执行人谢云林,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永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严俊、谢云林、唐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俊、谢云林、唐永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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