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学增、马文英与张瑞莱、CHOW SAN SIONG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恢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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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恢619号案件名称
章学增、马文英与张瑞莱、CHOW SAN SIONG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文英;章学增;CHOWSANSIONG;张瑞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恢619号申请执行人:章学增,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马文英,女,1969年12月30日,澳门居民,通行证号码:MXXXXXXXX,住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张瑞莱,女,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CHOWSANSIONG(中文名:邹林祥),男,1959年6月22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章学增、马文英与被告张瑞莱、CHOWSANSIO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01民初188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张瑞莱、CHOWSANSIONG归还原告章学增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损失22万元;被告张瑞莱、CHOWSANSIONG归还原告马文英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损失11万元。义务人张瑞莱、CHOWSANSIONG在判决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章学增、马文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瑞莱、CHOWSANSIONG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董琛剑法官助理 张航令书 记 员 张航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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