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法周、张拴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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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48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法周、张拴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法周;张拴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法周,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张拴文,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马法周与张拴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张拴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法周款项100000元;二、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拴文承担。因张拴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法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拴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拴文未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张拴文仅有银行存款1557.27元,已划拨,扣除执行费1441元,剩余116.27元由申请人领取。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8月17日前往陕州区店子乡宽坪村委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0日向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拴文的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陕州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五、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张拴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6月30日,本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张拴文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患有严重疾病,暂未实施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律师调查令相关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04161元,实际执行到位1557.27元,扣除执行费1441元,尚余102603.73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夏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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