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581财保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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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财保121号案件名称
易某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易某某;韩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财保121号申请人:易某某,男,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贵州省黔西市。被申请人:韩某,男,汉族,1996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人易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易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的资金22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2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某某就其申请事由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且向本院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担保,其提出的诉请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韩某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的资金在2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一年。申请保全费240元,申请人易某某已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 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二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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