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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成、天水市秦州区秦源瑞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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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746号
  • 案件名称

    张克成、天水市秦州区秦源瑞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克成;天水市秦州区秦源瑞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746号申请人:张克成,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秦源瑞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盘龙村。组织机构代码:MA71HENW-X。法定代表人:李佳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克成与天水市秦州区秦源瑞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0)甘050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判决天水市秦州区秦源瑞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张克成施工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8月6日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账户金额0元;6月25日,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8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8月10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2174元,执行费530元,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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