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小敏、刘晓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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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98号案件名称
关小敏、刘晓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关小敏;刘晓露;刘书娜;刘成武;李付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关小敏,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8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晓露,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2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书娜,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成武,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3日,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李付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12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关小敏与被执行人刘晓露、刘书娜、刘成武、李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关小敏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广勇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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