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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佃林、张林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2民初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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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727号
  • 案件名称

    乔佃林、张林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赤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乔佃林;张林祥;荣建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民初727号原告:乔佃林,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张林祥,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荣建国,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乔佃林与被告张林祥、荣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乔佃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张林祥、荣建国向原告借款90000元,用于建设后城敬老院,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2018年7月1日,二被告在原借条上为被告按照事先说好的月息2分计算利息43000元,本息合计133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拒不归还,为此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佃林不能提供被告荣建国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法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佃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度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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