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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恢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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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恢230号
  • 案件名称

    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滑石村。法定代表人:袁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安生,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部负责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建槐,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恢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瑜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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