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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纯英、徐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5执1532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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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执1532号之十
  • 案件名称

    余纯英、徐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余纯英;徐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5执153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余纯英,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徐静,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余纯英与被执行人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川0525民特1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余纯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45440元,执行费985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ES××××的车辆一辆,但该车未实际控制,且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泉驿区附上东阳光四期号2栋1单元29楼15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642180,龙国用(2013)字第1××2号)房屋、以及位于龙泉驿区上东阳光四期10栋-1层7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4号)的房屋,该两处房产均被陕西省雁塔区法院首查封,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四、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静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养老金账户(6214××××3777),并向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其变更养老金账户,由申请执行人余纯英每月支付被执行人徐静基本生活费1500元;五、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静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将被执行人徐静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静限制高消费,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林审判员 陈 攀审判员 于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永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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