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梅、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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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398号案件名称
李三梅、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三梅;张小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398号原告:李三梅,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张小兵,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李三梅与被告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三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李三梅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398号原告:李三梅,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张小兵,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李三梅与被告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三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李三梅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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