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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梅、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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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398号
  • 案件名称

    李三梅、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三梅;张小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398号原告:李三梅,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张小兵,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李三梅与被告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三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李三梅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398号原告:李三梅,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张小兵,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李三梅与被告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三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李三梅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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