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义、靳满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1940号

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河南省许昌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效的张洪义;靳满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1940号
  • 案件名称

    张洪义、靳满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洪义;靳满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1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义,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威,河南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满昌,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上诉人张洪义与被上诉人靳满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洪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威,被上诉人靳满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洪义上诉请求:1、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借款已经偿还。2、《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第三期和第四期还款并未到期。靳满昌辩称,上诉理由不成立。2019年约定四年还完,2020年的钱就没有还,应当把6万元一次性偿还。靳满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张洪义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靳满昌借款10万元,原告靳满昌妻子卢付琴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告张洪义,被告张洪义在收到借款后,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张洪义借靳满昌壹拾万元正(100000.00正)2013年2月6日张洪义”。后被告张洪义于2018年偿还了三万元借款,下余7万元未还,经原、被告村委会调解,村委会工作人员张卫民书写还款计划书一份,还款计划书载明:“还款计划书张洪义于2013年2月6日借靳满昌壹拾万元,于2018年份两次还了叁万元,下余柒万元经双方协商,张洪义定出还款计划,分批肆年还清,前三年每年还壹万元,最后一年还清肆万元,以此计划为准,每年年底兑现,特此计划。还款人:张洪义2019年9月19号”。被告张洪义向原告靳满昌出具还款计划书后,于2019年农历腊月份以微信转账形式向原告靳满昌还款1万元,下余6万元至今未偿还,遂形成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洪义向原告靳满昌借款,有被告张洪义向原告靳满昌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书予以佐证,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靳满昌要求被告张洪义偿还下欠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靳满昌要求被告张洪义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书,均未显示该笔借款存在利息,故对原告靳满昌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满昌下欠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靳满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洪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洪义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张洪义上诉称借款已经偿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张洪义没有按照《还款计划书》中约定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靳满昌要求归还全部欠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述,张洪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张洪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琰峰审判员  肖永强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扬梵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