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党国防、罗彩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恢2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恢227号
  • 案件名称

    党国防、罗彩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党国防;罗彩玲;王长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党国防,男性,1975年4月1日出生,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罗彩玲,女性,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长江,男性,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国防与被执行人罗彩玲、王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委托禹州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082执恢2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罗彩玲、王长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良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