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防、罗彩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恢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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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恢227号案件名称
党国防、罗彩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党国防;罗彩玲;王长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党国防,男性,1975年4月1日出生,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罗彩玲,女性,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长江,男性,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国防与被执行人罗彩玲、王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委托禹州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082执恢2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罗彩玲、王长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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