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红、李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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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16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俊红、李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俊红;李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1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俊红。被申请人:李冬。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俊红与被申请人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冬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存款2947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对担保人赵俊红在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元(账号:658211010200007334255)予以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俊红于2021年9月3日以有新的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冬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存款2947元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赵俊红在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元(账号:65821101020000733425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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