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孟良、吴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27执14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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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48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孟良、吴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孟良;吴利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孟良,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吴利平,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执行人陈孟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吴利平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利平的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8月18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利平名下有车牌号×××五菱牌车辆,已被本案依法,因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存款,已依法扣划2038.07元,经分配本案可分得执行款1963.07元。 截止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36.93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 因被执行人吴利平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利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吴利平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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