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绍栋、李宏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2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204号案件名称
钟绍栋、李宏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钟绍栋;李宏进;龙沙沙;李志山;张和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204号原告:钟绍栋,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荣,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进,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XXX。被告:龙沙沙,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412075528,住湖南省吉首市XXX,系被告李宏进之妻。被告:李志山,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吉首市XXX,系被告李宏进之母。被告:张和林,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XXX。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绍栋与被告李宏进、龙沙沙、李志山、张和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钟绍栋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绍栋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470元,由原告钟绍栋承担。审 判 员 申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楚湘书 记 员 杨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伟、游定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2556号 下一篇 陈孟良、吴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27执148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