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平与李寒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22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250号案件名称
王艳平与李寒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艳平;李寒;李增宝;吴俊玲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2250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王艳平与李增宝、吴俊玲、李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22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2民终122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三行、第四行遗漏上诉人王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自强,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 判 长 孟 龙审 判 员 刘苑薇审 判 员 何江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海鑫书 记 员 刘芯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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