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艳平与李寒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22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250号
  • 案件名称

    王艳平与李寒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平;李寒;李增宝;吴俊玲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2250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王艳平与李增宝、吴俊玲、李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22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2民终122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三行、第四行遗漏上诉人王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自强,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 判 长  孟 龙审 判 员  刘苑薇审 判 员  何江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海鑫书 记 员  刘芯怡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