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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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36号案件名称
朱某与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某;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36号原告:朱某,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经营者:张某,负责人。 原告朱某与被告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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