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薛曙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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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616号案件名称
刘娟、薛曙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娟;薛曙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616号 原告:薛曙刚,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 被告:刘娟,女,199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腊市,公民身份号码:36031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曙刚与被告刘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曙刚收到我院的交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薛曙刚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薛 华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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