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娟、薛曙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6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616号
  • 案件名称

    刘娟、薛曙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娟;薛曙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616号 原告:薛曙刚,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    被告:刘娟,女,199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腊市,公民身份号码:36031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曙刚与被告刘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曙刚收到我院的交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薛曙刚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薛 华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