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8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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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8145号案件名称
梁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8145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定期限及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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