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华、林福威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59号案件名称
卢国华、林福威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卢国华;林福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59号申请人:卢国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林福威,男,1965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宁市。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林福威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林福威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万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卢国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高 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国刚、孙粉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恢246号 下一篇 董秋、吴艳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6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