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刚、孙粉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恢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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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246号案件名称
徐国刚、孙粉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国刚;孙粉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恢246号孙粉侠、徐某某:孙粉侠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做出(2020)陕058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徐某某赔偿孙粉侠医疗费6800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90996元,扣除已垫付的6800元,即84196元。2、徐某某赔偿孙粉侠下余医疗费1637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18897.27元的70%即13228.09元。3、执行鉴定费1814元、案件受理费884.45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徐某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粉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粉侠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徐某某只需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1528.54元本案即可了结,下余部分予以放弃,现徐某某已将61528.54元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徐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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