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骑麟与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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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344号案件名称
张骑麟与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骑麟;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44号 原告:张骑麟,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淦,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251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86852268。法定代表人:陈志荣,职务不详。原告张骑麟与被告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骑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骑麟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邓享恒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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