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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莉华与何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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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1941号
  • 案件名称

    胡莉华与何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莉华;何林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11941号原告:胡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李家沱融汇大道7号4幢13-7房屋的过户义务。事实与理由: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于2019年9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但房屋按揭还完后,被告一直不配合协助原告过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何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工商银行还款凭证、贷款信息、结清证明、房屋产权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于2018年10月8日复婚,于2019年9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道××号××幢××房产系第一次离婚时即已分割与女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系双方第二次结婚时的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因银行贷款等原因仍登记在男方名下,房产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女方有权随时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6月2日该房屋(产权证号:渝(2××7)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1号,权利人:何某)的按揭贷款已经全部结清。因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即原告所有,该意思表示实为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已经清偿完,具备了过户条件,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综上,案涉房屋现由原告所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无故不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不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胡某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道××号××幢××号(产权证号:渝(2××7)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1号,权利人:何某)的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胡某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40元。(此款已由原告胡某垫付,限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胡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提出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芳源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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