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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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078号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078号原告: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核置书记员何紫腾案件受理费156734.5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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