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德润中天化工有限公司、韩城市微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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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027号案件名称
焦作德润中天化工有限公司、韩城市微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焦作德润中天化工有限公司;韩城市微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027号申请人:韩城市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053XXXXXX。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男,生于1957年5月11日,住韩城市金城办象山路,该公司总工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中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45XXXXXX。法定代表人:直某某,该公司经理。韩城市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城市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974.05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韩城市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城市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203974.0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继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梦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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