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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强、陕西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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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829号
  • 案件名称

    张振强、陕西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振强;陕西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8829号 原告:陕西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MA6U8F501N。法定代表人:倪伟,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衍,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张振强,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区西安沣东分行。营业场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1105556955312C。负责人:张瑞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九红,女。原告陕西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强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陕西自贸区西安沣东分行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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