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久、陈桂金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2民初25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561号案件名称
李永久、陈桂金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永久;陈桂金;李永广;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2民初2561号原告:李永久,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陈桂金,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李永广,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革,村主任,联系。原告李永久、陈桂金、李永广与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久、陈桂金、李永广、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三原告硬化水泥路面工程款的利息42,410.0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经公开招投标,三原告垫资完成了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3组上段硬化村级路工程,并验收合格。2014年9月20日,被告为三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支付三原告工程款利息为42,410.00元。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支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村委会的资金为专款专用。没有给付三原告欠款的资金。本院认为,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村民委员会承认三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三原告提交了2014年9月2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来证明三原告起诉的事实。故对三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该履行下欠三原告利息款42,410.00元的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李永久、陈桂金、李永广人民币42,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计430.00元,由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北火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伟附页一、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860.00元,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状并不交上诉费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判决生效。(上诉费交费方式:将上诉费交付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车站路支行户名为: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为:13×××02,到账查询电话为0314-21××××5,上诉人交款后将交款凭条复印件随上诉状一起交付本院)三、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原告应该在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有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88号 下一篇 肖玲玲、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94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