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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有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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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88号
  • 案件名称

    刘有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有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88号移送执行部门: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有平,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现住湘潭市湘乡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有平罚金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0)陕0927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刑事审判庭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7月22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刘有平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0元。2.2021年7月26日、8月26日、9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控功能对被执行人刘有平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三次查询。三次查询反馈的结果,被执行人刘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有3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有2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1891.03元、28.4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有2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有2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1.04元、0元;在招商银行有1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20.46元;在中国银行有1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1.02元;在平安银行有1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光大银行有1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6.94元;在中国民生银行有2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6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被执行人刘有平在其他银行无开户信息及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刘有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1个账户,账户余额为41.62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2个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3.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控功能对被执行人刘有平名下证券、税务、保险、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刘有平无证券、税务、车辆和商业保险登记信息。4.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有平在某某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0元,并划拨至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5.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刘有平羁押地某某省某某县看守所对被执行人刘有平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有平表示其家属要交一部分钱,作为罚金交纳。本院依法在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和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核查,反馈结果未收取过被执行人刘有平及其家属的任何款项。6.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综合管理平台委托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刘有平居住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刘有平在其辖区内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有平现在某某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涉财产刑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1800元,剩余标的金额为28200元。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鑫审判员  刘 旭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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