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腾宇、柏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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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63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腾宇、柏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腾宇;柏楠;王盈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腾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柏楠,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盈,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腾宇与被执行人柏楠、王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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