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源、高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2执4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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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2执4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源、高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源;高霞;徐小虎;马日雄;曹龙成;高生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2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高霞,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徐小虎,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申请执行人马日雄,男,194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曹龙成,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高生明,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源、高霞、徐小虎、马日雄、曹龙成依据(2014)应民初字第1015号、(2017)晋0622民初440号、(2021)晋0622民初137号、(2021)晋0622民初231号、(2021)晋062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五案。因该五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且基于相同法律事实,为方便执行,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晋0622执188号、(2018)晋0622执154号、(2021)晋0622执301号、(2021)晋0622执318号、(2021)晋0622执435号案合并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世葆审判员 唐恒仕审判员 章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丽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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