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龙胜、张伟臣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77号案件名称
姚龙胜、张伟臣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姚龙胜;张伟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77号申请人:姚龙胜,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张伟臣,男,55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人姚龙胜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张伟臣名下宝马牌轿车,牌照号黑R5××××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958043901387605447)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伟臣名下宝马牌轿车,牌照号黑R5××××号,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2920.00元,由被申请人张伟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某、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648号之十四 下一篇 杨源、高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2执43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