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泰来县圣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镇赉县东屏镇西力吐村村民委员会,位于镇赉县。法定代表人:赵平权,该村委会书记兼村长。泰来县圣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镇赉县东屏镇西力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21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来县圣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提示告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并向各银行、车管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等发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镇赉县东屏镇西力吐村村民委员会在镇赉县东屏镇综合服务中心财务会计室账户内村集体收入进行冻结。二、因被执行人镇赉县东屏镇西力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镇赉县东屏镇西力吐村村民委员会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