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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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4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北某某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418号之一原告:河北某某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河北某某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某某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3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紫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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