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杰、王佑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8财保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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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财保162号案件名称
王明杰、王佑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明杰;王佑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财保162号申请人:王明杰,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佑华,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民族不详,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明杰与被申请人王佑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佑华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佑华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停车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秀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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