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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0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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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0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华淞;周杰;赵德胜;徐晓兰;安康市金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紫阳县玮伟工程有限公司;危春财;杨培友;李雪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周汉林,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康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北街。法定代表人赵华淞。被执行人:赵华淞,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2月15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竹园小区。被执行人:周杰,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9月27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竹园小区。被执行人:赵德胜,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9日,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长兴小区被执行人:徐晓兰,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6月18日,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长兴小区。被执行人:安康市金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赵德胜。被执行人:紫阳县玮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蒿坪镇下茨坝。法定代表人赵德胜。被执行人:危春财,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5月18日,住紫阳县蒿坪镇。被执行人:杨培友,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12月4日,住紫阳县蒿坪镇。被执行人:李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1月31日,现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关于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华淞、周杰、赵德胜、徐晓兰、安康市金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紫阳县玮伟工程有限公司、危春财、杨培友、李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安康市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华淞、周杰、赵德胜、徐晓兰、安康市金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紫阳县玮伟工程有限公司、危春财、杨培友、李雪梅逾期未全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危春财、杨培友、李雪梅按(2017)陕0902民初3589号判决书第六项在质押范围内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50万元(其中包括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领取的83160元、12月14日领取的15000元及2021年9月3日领取的401840元)。现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赵德胜在紫阳县玮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张瑞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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