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仲、汝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7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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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715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金仲、汝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金仲;汝雨;崔胜萍;天津市北辰区荣多兴日用品销售中心;天津市北辰区创彩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益元久日用品销售中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金仲,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汝雨,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崔胜萍,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荣多兴日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内A1-1059、1060号。经营者:汝雨,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创彩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A座一层A1-1090号。经营者:崔胜萍,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益元久日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A座一层A1-1051号。经营者:崔胜萍,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申请执行人黄金仲与被执行人汝雨、崔胜萍、天津市北辰区荣多兴日用品销售中心、天津市北辰区创彩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益元久日用品销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44,22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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