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文、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终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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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终1342号案件名称
王海文、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海文;代利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文,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利华,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阜新市英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海文因与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案涉2万元借款的性质,原审判决认定是王海文拖欠的保费,王海文不予认可。二审时,代利华提供证人证明该是2万元买树款,不是保费。案涉借款如何形成、是否偿还,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海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荣志审判员 陈 鹏审判员 黄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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