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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文、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终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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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终1342号
  • 案件名称

    王海文、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海文;代利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文,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利华,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阜新市英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海文因与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案涉2万元借款的性质,原审判决认定是王海文拖欠的保费,王海文不予认可。二审时,代利华提供证人证明该是2万元买树款,不是保费。案涉借款如何形成、是否偿还,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海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荣志审判员  陈 鹏审判员  黄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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