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丘市兴正线缆轴有限公司、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28财保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财保68号
  • 案件名称

    任丘市兴正线缆轴有限公司、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任丘市兴正线缆轴有限公司;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财保68号申请人:任丘市兴正线缆轴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史家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杨守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瑞彬,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路。申请人任丘市兴正线缆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账号:10×××75)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01022.29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账号:10×××75)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01022.29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5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兴正线缆轴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申胜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 楠书 记 员 段阿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