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士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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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0506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士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士奇;刘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0506号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23-3号。法定代表人:周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系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贷款人:邵瑞雪,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士奇,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刘锐,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奇、刘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秀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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